400-0715-0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高新技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4-30 19:45:04 来源:澳网官网

  2.高新技能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分同本级财务、税务部分组成的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机构的确定。

  4.企业经过自主研制、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能上发挥中心支撑效果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中心支撑效果的技能归于《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则的规模。

  6.企业从事研制和相关技能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践运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践运营时刻核算)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份额契合相应要求。

  10.企业请求确定前一年内未产生严峻安全、严峻质量事故或严峻环境违法行为。

  3.《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能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告诉》(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返回上一页
澳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