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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数字化”确权新命题上海科幻影视产业论坛加速探索数字资产
发布时间:2023-09-24 03:41:36 来源:澳网官网

  近年来,数字化的经济的快速的提升,也带来了一个新命题:数字资产确权。毕竟,只有实现确权、流通和交易后,数字化的经济时代的各种创新成果才会从社会资源转变成可量化的数字资产,后续通过进一步金融创新,演变为生产性的数字资本,真正释放其内在价值。尤其是在影视文化版权交易方面,近年来随着数字资产应用愈来愈普遍,由此带来的矛盾和争议也越发突出。

  基于此,在第五届上海科幻影视产业论坛举办期间,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张烽,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专委主任蒋坡,晟云磐盾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总裁郝峻晟,以及信息化专家朱宇清就展开了圆桌对话。专家们聚焦区块链、AIGC、数字人等前沿热点话题,从技术、法律等多重维度直击“数字化”确权新命题,一系列鲜明观点引发网络热议。

  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深入和推广,应用场景也慢慢变得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版权链的应用。那么,区块链技术在文化版权交易市场上到底有哪些实际应用呢?

  对此,朱宇清表示区块链的应用在版权领域未来是大趋势,因为版权的主要是内容,而数字化对内容的赋能是正向的。能不能应用好,关键要看未来有没有人来做聚合平台,要像原先做电子商务那样搭建平台。此外,因为涉及内容,随时代发展,如果未精神价值和如今物质价值一样有更多的需求,有了消费基础,数字资产确权时代才会真正来临。

  搭建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登记确权平台,促进数据内容相互连通,培育数据消费市场,是近年来的潮流趋势。郝峻晟则从计算机角度分析,指出版权要分成很多种,目前区块链领域主要是聚焦NFT。具体来说,包括静态性版权和动态性版权两方面,前者已经很成熟,后者才是数字资产确权的重点。过去,采用传统技术模式进行动态性版权管理十分艰难,而区块链的应用则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近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蒋坡在分析中就指出,区块链经过了初期的火爆期,如今似乎不温不火。从技术本身来说,区块链还没有过时,知识没有好好地被应用开发出来。一方面,人工智能的持续火爆掩盖了它的热度,另一方面,从整个行业来说,目前很多人对于区块链究竟是干什么的并没有完全了解,这也限制了有关技术的深度开发应用。

  进入“十四五”时期,十四五规划明白准确地提出元宇宙数字化的经济这个概念以来。受到国家政策引导,很多企业和地方都在提数字资产。那么,数字资产和数字版权是一回事吗?如何为数字资产进行确权?要说明资质才可以为数字资产确权?针对这些热门话题,朱宇清首先精确指出:和现实中不同,网上的数字资产会存在权利非常模糊的问题。因为产权必须由明确性、专业性、可转让性,但数字世界在这些领域非常模糊。至于数字确权,目前专业领域还存在很多空白区,这也是未来我们发展数字化的经济一定要解决的基层逻辑问题。

  随着《数据二十条》、《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政策制度出台,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从顶层设计进入到落地实施阶段,如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成为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命题。郝峻晟在分析中提出,数字资产和数据是两种定义,按照中国特色估值体系,目前并没有很好的方法真正体现数字资产的价值。以风险融资为例,在真实交易中达成双方一致就是实现资产估值的门槛。然而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无论是中国还是欧美各国,尽管都推出了各种数据保护法律,但这些法律仅仅做到了第一步确权,证明数据到底归谁。从数据资产角度来讲,通过一种分散式的、分布式的方法,进行资产或者数据的确权以及价值化,这也是目前的一个尝试。

  正如专家们所言,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交易定价存在复杂性。尤其是从经济学角度看,数据资产有三个关键性问题,即“权益、定价和稀缺性”。蒋坡在分享中,就从数字化的经济平台层面分析,他认为数字资产和数字版权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数字版权只是数字资产里面的一个部分。现实社会中要遵循版权确权的基础原理,就会涉及专利和商标。而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劳动所创造的作品享有相应的版权,因此要想确权,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重点:谁在作品创作中有劳动付出。

  随着AIGC全面兴起,业内对于版权归属有了更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在AI辅助下得到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属于个人所有,因为训练AI采用了大量人类作品,而那些作品并没有授权被使用于训练AI。也有些人认为,AIGC是在人类的创意输入之下才最终被创作出来,如果资本通过技术就能拥有所有的版权,就等于剥夺了普通人类通过创作获得收益的权利。对此,朱宇清认为,目前来说,包括AIGC、ChatGPT在内,都属于工具范畴。对于工具,我们是不赋予它权利的。但是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持续不断的发展,就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人工智能具有了人格。目前来说,影响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还是在算力方面,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数字化的经济的重点。

  从现有法律层面来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由人类创作,具有独创性,蕴含一定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且不属于法律和法规、通用数表、公式等著作权法排除对象。而郝峻晟认为,机器人创造的价值归属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存在争议。在他看来,未来,在讨论版权问题时,我们更应思考通过著作权或版权,最后能获得多少收益。而随着人工智能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当机器人有了感情或意图,关于是否要不要赋予人工智能“人的权利”,这就可能牵涉到伦理的问题了。

  虽然法律目前对AIGC版权问题的界定尚不明确,但仍应警惕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的过程中的侵权风险。蒋坡就进一步指出,目前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依然离不开人,尤其是AIGC,更是靠人类大量的已有成果的喂投才具备强大的功能的。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讲,它创作的作品的确有版权,而目前的问题关键点在于这个版权的归属权。从作者、开发者等不同角度做多元化的分析,目前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

  数字人是当今人工智能领域的前沿热点。很多数字人是通过人类输入照片或视频或绿幕动作捕捉,最终形成了作品。那么,数字人的版权归属在业内有定论吗?就像洛天依,很多词曲作者用洛天依的形象和声线制作歌曲,最终版权属于原作者。那数字人拍的电影或者广告呢?或者是UGC用户用某个形象生成的最终作品,版权属于谁呢?对此,朱宇清认为,包括洛天依在内的数字人,依然只是一个作品或者人物形象。因此,明确是谁创造了它,它的版权所有者就归于谁。未来,对于数字人的技术迭代,我们更应当关注发展和安全两个方面。尤其是当数字人和真实社会的人产生交集,做好监管安全是我们实际面临的更大的问题。

  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对于虚拟数字人属于何种知识产权的客体依然存在争议。郝峻晟从法律层面做多元化的分析,他认为数字人目前分成两类,一类是全新虚拟化出来的数字人,它们不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另一类就是在现实中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就涉及肖像权问题。前者确权毕竟容易,后者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在法律层面就存在很多漏洞。最近出现的很多犯罪事件,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弥补这些不足,需要法律工作者一起参与解决。

  近年来虚拟数字人正朝着智能化、便捷化、精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虚拟数字人行业所承载的商业利益日益增加,也进一步增加了确权难度。蒋坡就指出,数字人大规模应用,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数字人归根到底还是数字,是由人创造的,也是创作者创作的。但是,如果虚拟数字侵犯了真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这就牵涉到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们传统意义上建立在物质世界基础上法律规则和条文已经大大滞后了,自然会带来一系列争议。但随时代发展,法律逐步规范,我们终将会找到正确的处理方式。

  经过火热的分享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出现的数字资产、区块链技术、数字人等新事物,的确对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帮助,也改变了很多行业生态。但数字资产作为一把双刃剑,本身也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尤其是在目前的法律真空期,对于数字资产确权,仅用传统现有法律来解决,可能对创新者、用户、平台、公共利益都不一定公平,因此我们也需要去考虑用新的法律去不断调整,通过逐渐完备和升级,最终让数字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充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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