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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殷晓金)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接群众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未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接着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简单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报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状况不明,存在事故隐患。